民事纠纷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民事案件法院不立案该怎么办?

时间 2023-08-16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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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民事案件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诉。”

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予立案:

1.原告没有资格。原告资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确定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他发生纠纷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谁有正确的姓名和地址。受理案件后被告姓名错误或者地址不明、错误,原告不能更改或者补充的,驳回原告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起诉的法定条件并不要求被告人高。它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谁是侵权人或与他发生纠纷的人,并不要求他所指的人真的是侵权人或与他发生纠纷的人,即不要求他所指的人是合格的被告。

没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而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请求的依据。这里的事实仅指指控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同,可以忽略不计。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实践中,不具备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的原告往往进入审判程序,比如以死亡公民的名义起诉,或者以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的名义起诉。经审理发现这种情况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有仲裁前程序。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诉讼予以驳回,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无效或者内容不明确、不可执行,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其决定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已经劳动仲裁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劳动行政引起的与职工的争议、下岗职工引起的争议等。都是非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起诉是有期限的。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有此种情形的,应当决定驳回起诉。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或者经调解决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

所以《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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