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刑和处罚的》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罚?什么是肇事逃逸?看看利川市检察院如何审理!

时间 2023-08-16 10:2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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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万州区,住利川市。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19日将其逮捕。现羁押在利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本所律师。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Eli的刑事申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Q“日亚”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利川东城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利川市路口人行横道时,将从右向左横穿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谭某撞倒。梁某连人带摩托车摔倒在地,起身到路边人行道上坐好,没有报警。不听现场目击者劝阻,后从事故现场步行至利川市东门大桥东端人行道右侧护栏外侧,造成谭某、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梁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

经鉴定:谭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评估车辆的转向系统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调取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醉酒。他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逃脱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对指控无异议,并提出自己并非逃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属于过失犯罪,请求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Q“日亚”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利川市东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利川市路口人行横道时,将从右向左横穿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谭某撞倒。梁某连人带摩托车摔倒在地,起身走到路边的人行道上坐着,但没有报警求助。处理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拨打120,送往利川市中医院救治。治疗期间,梁的前妻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通知了警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打电话给弟弟,称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谭某、梁某受伤,车辆受损。认定梁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经鉴定,谭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评估车辆的转向系统和照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

以上事实包括已举证并当庭质证的物证:鄂Q“日亚”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照片形式固定);证件: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情况说明、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调解记录、调解协议、调解书、谅解书等。证人曾、姚的证言;被害人谭的陈述;李公司公(司)评(理)字、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内有佐证,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梁认为自己并非肇事逃逸的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发生事故后,梁某带着摩托车摔倒在地。他起床后,走到路边的人行道上,坐了下来。他没有叫警察来救他。他不听现场目击者的话,从事故现场走到利川市东门大桥东端人行道右侧护栏处。他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在现场还发现了被告人梁上身所穿的蓝色上衣。事发后,梁打电话给前妻的哥哥,告诉他自己出了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梁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追究,属于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告梁某提出其不知情,不属于肇事逃逸,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应当从重处罚;其赔偿了谭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梁提出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应予采纳。这个案子是过失犯罪。综合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不存在再犯的危险。缓刑对他所生活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本法院决定对他缓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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