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后公司未设立|发起人以公司而非筹办中公司名义签定合同效力.

时间 2023-08-14 09:59金融资讯

【保荐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后公司未成立|保荐人以公司名义而非筹建中公司名义签约。]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今天下午,笔者有幸参加了吴先生为法律硕士研究生讲授的“公司设立疑难案例”课程。吴老师用现实中的疑难案例代替教学需要的模拟案例作为讨论法律问题的材料。

一方面,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我们之前的法学学习中,很多老师也引用了一些案例来说明法理,但大部分都是虚构的,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这可能是现在法科学生不好的原因之一。

其次,所选案例属于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答案、意见分歧的疑难案例。这些案例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发现成文法的漏洞,从而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有一个案例引起了作者的思考。

1.公司仍在筹建中但未正式成立,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而非筹建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我国学术界对该合同的效力有三种观点:

第一,合同无效;

第二,效力待定;

第三,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在我看来,一种简单化的观点是,公司在尚未正式成立时,尚未取得法律主体资格。以尚未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从严格法律形式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但问题在于,财富在交易中增值,不利于投资者组织公司、保护交易对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活动。

从法律本质主义的角度来看,发起人以组建公司为目的,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公司正常成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后来成立的公司继承。签合同也符合后来成立公司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确认合同无效是对法律规定的机械适用,没有考虑到交易惯例。

第三种观点认为,筹建中的公司是后来正式成立的,合同对后来正式成立的公司生效。筹建中的公司设立失败时,合同无效。因此,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以筹建中的公司正式成立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生效条件是否达到。

在我看来,考虑到公司设立的现实,不拘泥于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这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更可取。但问题在于筹建中的公司设立失败时,合同无效的观点。如果这种观点成立,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公司设立失败,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相对人不能向公司或发起人主张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应按照类似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则处理,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筹建中的公司以后成立,本合同对该公司生效。

如果筹建中的公司设立失败,本合同对“公司”无效,但对发起人有效,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这一观点既克服了观点1未能照顾交易实践的弊端,又解决了观点2未能在公司未成立时基于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履约利益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则,可能很难解释发起人I

在交易实践中,筹建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当然会由公司继承,不需要所谓的“追认”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用效力待定来解释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似乎有些牵强。但笔者认为,确定一个实际案件的法律处理原则的关键是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而不是法律原则逻辑的完整展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公平的案件永远是第一优先。能够公正办案的法律规则是应该首先适用的,能够圆满解决案件的理论才是正确的理论。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后来成立的事实也可以视为对发起人交易的“追认”,公司成立失败可以视为对发起人交易的“拒绝追认”。这种法律拟制方法是解决成文法与交易实践脱节的有效技术手段。

(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后公司并未成立|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约,并非筹建中的公司。)这个问题是为了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的。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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