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判决书』同居关系返还彩礼

时间 2023-08-11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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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耿某,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反诉原告):钱某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兴化市耿某与钱某同居关系返还彩礼案

案例事实:

原告耿某于2010年与被告钱某某相识,2011年恋爱,2012年同居。她于XX年XX月XX日生下女儿钱某(现与钱某某长辈同住,上幼儿园一个班),于XX年XX月XX日出生。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从XXX年开始分居,两人都没有和案外人结婚。分居后,钱某某将女儿带到钱某某家抚养,女儿钱某的户口登记在钱某某家。为了解决孩子抚养和财产问题,当事人起诉到了这个法院。

本案原告耿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本院另行作出民事裁定。

在本次庭审中,原告和被告一致认可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可供分配,同居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可供分配。关于被告人钱某某的反诉,本院就争议焦点、当事人陈述、证据及质证情况作如下陈述:

一、原、被告所生女儿钱某,由谁抚养为宜。抚养费给付标准如何计算.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诉,反诉被告耿称原、被告之女钱应由耿抚养。由于孩子出生后几乎一直由邹及其家人照顾,女儿钱随母亲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邹父母有两个女儿,有能力帮助邹照顾女儿钱。耿不要求钱某某补助抚养费用。钱某某是独生女。XXX年双方分居后,钱某某带走了女儿钱某,其户口在钱某某处。分居后,耿不敢去看孩子,因为他怕钱出事。耿现在上海工作,年收入约为2万至3万元。他爸爸是酒店服务员,妈妈是管家,房子是租来的。

钱某某称,女儿钱某出生后,原、被告于2013年春到上海耿父母处共同租房居住。钱某某去上海工厂上班,耿某在家带孩子。因钱工作不稳定,双方产生矛盾。XXX年初,耿到厂里上班,留在厂里。钱某某离开上海不久。钱某某于XXX年离开上海后,与原被告不在一起生活。钱某某离开上海时带走了女儿钱某,钱某随钱某某一家住在兴化。现在钱某由钱某某的爷爷、奶奶、爸爸照顾。XXX年分居后,耿对孩子不理不睬,一分钱也不赡养。钱某某在江阴市工作,目前年收入三四万。钱某某的父亲在南京工作,年收入五六万。平时其女儿钱某随钱某某的奶奶(今年70岁)在老家生活。

耿认为女儿钱应由耿抚养。因为钱陈述孩子由老奶奶照顾,对孩子和老人都不好。孩子由耿抚养,耿可以单独抚养,耿的父母可以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今年孩子8岁,可以在上海上小学,因为耿已经联系了学校,而且耿有居住证和公积金,缴纳社保的话,符合在上海上学的条件。如果孩子由钱某某抚养,耿某只能按照钱某某居住地多田镇芦洲村的农村标准,每月补500元。

钱某某认为孩子的户口也在钱某某名下。孩子一直由钱某某和家人照顾,女儿钱某由钱某某照顾更合适。因为耿住在上海的出租房里,他在上海的年收入不能满足他的生活需求。他父母有两个女儿,都要上班。没人带走孩子。若孩子与钱某某共同生活,要求耿某按镇标准支付抚养费。因为莆田现在是莆田街道,钱某某本人准备回兴化工作,让孩子在兴化上学。兴化的私立学校可以去。

二、反诉原告钱某某给付反诉被告耿某彩礼价值多少;要求耿某返还钱某某婚姻彩礼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耿某称钱某某要求耿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首先,6.8万元现金彩礼不是事实,耿并未实际收到上述款项;当时因为钱的家庭情况很一般,所以“结婚”仪式包括购买一些家用电器的费用,以及在上海共同生活消费的费用,都已经被钱消费掉了。至于金首饰,耿只有一条铂金项链,其余都在钱。

钱某某称在《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

耿的一位父亲说,谈了大概6.8万元,但是钱没有到位,因为钱的家庭经济不是很好,耿的家庭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彩礼钱用于餐饮,耿家人没有收到钱的彩礼钱,也没有收到一分钱。

钱某某称,支付给耿某的重金属首饰共计价值43000元:金手镯2只(重量不清楚)、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项链1条、铂金项链1条,全部送给耿某。耿还为钱买了一枚价值5880元的金戒指。

邹某称邹某曾与钱某某一起去金店购买首饰,发票与金首饰放在一起(具体价值不清楚)。邹去上海打工,不可能戴在身上,只带走了一条铂金项链。其他黄金首饰均在钱某某家中。耿还为钱买了一枚价值5880元的金戒指。

耿认为,关于彩礼和黄金首饰,首先没有充分的证据交付彩礼和黄金首饰。其次,即使有少量彩礼,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并育有一女。同居期间,双方生活费、子女费等。已经花光了。钱某某再次要求耿某返还多年前的彩礼,确实不合理,不应支持。

钱某某认为,如果兴化的习俗没有给彩礼,耿某不可能娶到钱某某。当时把现金给了耿某的父亲,希望耿某能实事求是。按照法律规定,耿某应当返还彩礼。

上述事实包括出生医学证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派出所暂住证、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有附件支持。

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兴化市耿某与钱某同居关系返还彩礼案

法院认为:

原告耿某与被告钱某某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生下女儿钱某,耿某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家庭成员各有各的事。耿年收入低;钱某某是独生子女,家属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XXX年双方分居后,钱某某将女儿带走,与钱某某一家同住,女儿户口也在钱某某处。为了女儿钱某有一个正常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钱某仍应由钱某抚养。原告耿依法支付了赡养费。女儿出生后,应视为原、被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抚养。双方于xx年分居后,钱某某将女儿带走,耿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抚养费,应视为钱某某对女儿负有全面抚养的义务。钱某要求耿某支付赡养费(计算时间为XXX年1月至2019年5月,按每年14731元除以2计算为62400元),因钱某身份证住址符合农村居民特征,且考虑耿某经济收入较低,故从XXX年初至2019年上半年由耿某酌情支付。钱女儿上小学后,其抚养费是按城市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可根据女儿上小学后新的实际情况(新证据)另行主张。

对于钱某某主张的结婚彩礼现金6.8万元,耿某不予认可,因钱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了6.8万元现金,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钱某某主张的黄金首饰,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去向及价值,故本案不予处理。而且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多年,并有子女。同居期间也是需要开销的。故钱某某要求耿某返还彩礼的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同居关系返还彩礼-兴化市耿某与钱某同居关系返还彩礼案

裁判结果:

一、耿某与钱某某之女钱某,由反诉原告钱某某抚养。反诉被告耿某赔偿钱某某女儿抚养费3万元(2015年初至2019年上半年共4年半),于2019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反诉原告钱某某对反诉被告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耿负担。该款项已由钱某某先行支付,耿某在履行本判决主文义务时支付给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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