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恶意串通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时间 2023-08-03 10:25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对【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介绍:'s房屋转让被诉无效。

张茹和刘来勇是夫妻。双方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居住在刘来勇租住的涉案房屋内。2008年4月,刘来勇与北京方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合同,根据房改政策以13899元购买涉案房屋。2008年11月18日,刘来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0.4平方米。2010年4月,张鸿儒与刘来勇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2010年4月13日,刘来永与曹燕翔在北京市房管部门官网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的合同,刘来永将涉案房屋以3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燕翔。曹燕翔于2010年4月1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8月,曹燕翔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刘广进(案外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张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来勇、曹燕翔涉案房屋转让无效。

法院判决:'s房屋转让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张鸿儒同意,刘来勇与曹燕翔就涉案房屋进行交易,违反了共有财产交易规则,可能损害共有人张鸿儒的利益。网上合同约定的39万元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刘来勇与曹燕翔的交易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第二,人们未能对上述非理性和矛盾的说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据此,足以认定刘来勇与曹燕翔恶意串通转让涉案房屋,损害了共有人张鸿儒的利益。

律师说法: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1.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包括“恶意串通”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两个构成要件。这两个要素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间接证明。间接证明靠的是经验推理,也就是社会公认的常识。证明恶意串通,需要以合同双方的主体行为为线索进行考察,以经验法则判断其可能性。

4.确定证明标准,必须考虑信息不对称的人的问题。证明恶意串通应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不是“高度可能性”。即证明恶意串通的基本可能性后,举证责任转移;只有在对方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成立恶意串通。“基本可能性虚假辩解”是证明恶意串通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方法。

5.在确定损害时,应考虑主观和客观标准。从主观标准来看,必须以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前提来认定损害,法院不应接手。从客观标准看,恶意串通和损害利益的后果这两个要件符合因果逻辑规律,形成了客观因果关系。

本案中,在未经张鸿儒同意的情况下,刘来勇与曹燕翔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易,违反了共有财产交易的规则,可能损害共有人张鸿儒的利益。网上合同约定的39万元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刘来勇与曹燕翔的交易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第二,人们未能对上述非理性和矛盾的说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据此,就足以断定刘来勇与马有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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