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如何认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 2023-07-30 10: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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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李与A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技术客户经理,月薪标准为税前28105元。2015年2月24日,A公司美国总部负责人召开电话会议,因公司业务调整,决定取消部分技术客户经理岗位,并通过邮件通知公司大陆管理层。4月26日,A公司通知李,由于技术客户经理一职已于2015年3月31日被美国总部取消,公司为其安排了售后技术支持的新岗位,月薪调整为税前18000元,并要求李于2015年4月27日到新岗位报到。李收到了上述邮件,他给公司的回复是不同意公司单方面降薪。5月19日,甲公司向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决定于2015年5月19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认为撤岗不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之后,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每月28105元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终止期间的工资。

支持李的仲裁请求。

理由: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s邮政的解约并不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甲公司与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客观情况。A公司主张的岗位取消,是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工作安排,为应对市场变化而做出的主观调整。甲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在与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市场可能发生的波动和生产经营策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工作安排的岗位取消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而且,岗位撤销不属于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其他情形。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综上,岗位解除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甲公司以此为由与李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等。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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