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不好被解雇 员工要求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时间 2023-07-30 10: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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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因生意不好被老板辞退

2012年2月,唐被某食品商行老板聘用从事销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加班费另计。月平均工资为2789.50元。但由于生意不好,老板决定不开店了,于是通知唐工作到2015年6月30日。之后,老板和唐谈妥了工资,但唐并不满意。后唐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业银行老板支付2012年2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提成保证金、加班费3.4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万元。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商业银行支付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2.驳回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葛春喜律师评析: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012年2月25日,被告商行聘用原告唐从事销售工作。因该事务所未注册,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双方存在雇佣关系。2013年5月14日,被告进行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要件,即原告进入被告的办公室,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被告的业务关闭,并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告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9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昆山某食品公司向原告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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