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互联网私募融资协议的效力性质》如何认定互联网私募融资协议的效力?

时间 2023-07-30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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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当融资协议的实施受阻时,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2015年1月21日,北京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签订33,360,《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合同,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人人投资平台上募集资金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应支付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设“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铺。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飞度公司合作伙伴“yeepay”充值17.6万元,进行项目选址并签订租赁协议。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86名投资者认购股权融资共计70.4万元。

但在诺米多支付装修款、即将开业前5天,人人投资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一些问题,如诺米多公司提供的房屋为楼房而非协议约定的平房、无法提供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相差较大等,拒绝借钱给诺米多公司。之后双方与投资方多次开会协商,但最终未达成共识。2015年4月14日,两家公司都指出对方违约,并互相发送通知终止合同。由于Nomido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实,Fit公司拒绝支付,并将众筹款及利息退还给投资人。后双方诉至法院,飞度公司诉至诺米多公司支付其委托融资费4.4万元、违约金4.4万元及相关经济损失1.97万元;五、反诺米多公司诉飞度公司返还其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融资协议》有效,受托方返还出资,融资方支付委托融资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人人投资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进行的众筹交易中,投资人全部为通过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投资人数不超过200人上限,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因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交易所涉及的合同应当有效。北京诺米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252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诺米多公司返还出资款16.72万元。

律师说法: 《融资协议》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1.涉案《融资协议》法律效力的界定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指有效的强制性规定。

2.《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总共二百人以上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导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证券。”

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本,需经监管部门批准

本案中,所有投资人均为通过“人人投资”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投资人数不超过200人上限;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本案所涉众筹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不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案例《融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在“人人投资”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进行的众筹交易中,如果所有投资人都是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投资人数不超过200人上限,且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交易所涉及的合同因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有效。融资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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