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擅自停机造成相关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移动公司无故停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时间 2023-07-29 10:28金融资讯

【移动公司擅自停机造成的相关损失能否索赔?移动公司无故停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介绍:张三被手机无故起诉。

2009年11月24日,张三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办理了“神州行标准卡”,手机号码为1590520xxxx,支付方式为预付费。张某当场充值50元话费,参加移动徐州分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动。在所附的业务受理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种特殊情况第一款为: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结算时因乙方以外的原因扣款不成功;(2)甲方使用预付款后未及时补足款项(包括预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下期预付款)。

2010年7月5日,张三在中国移动官网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在线充值50元。2010年11月7日,张三在使用时发现手机号已关机。张三向被告营业厅查询得知,因话费有效期届满,被告已于2010年10月23日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张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

支持法院判决: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明确说明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收费方式、缴费时间、障碍申报等。如果用户不了解电信业务的真实情况,就会剥夺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达不到电信消费的真正目的。本案中,被告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效力内容,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张三效力限制。被告中止服务、撤号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对张三提出的“取消被告对张三的话费效力限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不利于服务提供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2.电信业务经营者作为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与电信用户确定权利义务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必须符合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并将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有效告知对方并予以说明。

3.经营者未在格式合同中载明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该限制条件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4.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告知消费者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并以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者停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

本案中,业务受理单和入网服务协议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入网服务协议第四协议有权暂停或限制移动通信服务,第五协议有权终止协议、撤号、终止服务提供。没有因有效期届满而中止、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约定。但是话费有效期的限制直接影响了张三手机号的正常使用。一旦超过有效期,就会导致停机和号码被收回的后果。因此,被告有明确、如实告知张三的义务,应当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前如实告知张三。如果在合同订立前不告知,即使在付款阶段告知,也会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主张“通过单一发票、宣传册、短信等方式告知张三有效期”,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效力内容,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张三效力限制。被告中止服务、撤号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对张三提出的“取消被告对张三的话费效力限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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