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条件》出租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限制
最近有朋友问《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条件》出租人解除合同权的限制。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介绍: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未投保的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005年4月29日,张三将房屋全部出租给欢乐吧,租期10年,租赁费每年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开心吧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为房屋投保“财产综合保险”,并在投保后三日内将保险凭证复印件交给张三。不按合同办理保险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张三自行为涉案房屋办理了综合财产保险,所有费用由开心吧承担。如果开心吧不承担这笔费用,则视为其提前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心吧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张某要求欢乐吧承担因迟交租金造成的违约金71万元。快乐吧在2009年和2010年都没有保险。2010年10月,张三投保了一份2000万元的“财产综合保险”,产生保险费2.4万元。在多次向开心吧索要保险费后,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开心吧承担保险费,相应的违约金等。
法院判决:本人不支持解除合同并判令开心吧支付违约金及保费。
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张三继续收取租金,开心吧愿意支付保险费,表明双方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在开心吧未投保期间,客观上并未对出租屋造成损害。此外,合同规定的履约期仅过半,欢乐吧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规模大、期限长、前期投入多的酒店业。合同的终止将导致不经济和无利可图。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应依法限制张三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不予解除。判决开心吧支付张三相应违约金71万元及保费2.4万元。
律师说法: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得终止,你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1.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得终止。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虽然开心吧延迟支付租金,没有及时购买保险,但不构成根本违约。而且前期在酒吧行业的投入过大,要慎用解约权。对于开心吧的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出现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将损失降到最低。
以上{《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条件》出租人解除合同权的限制}已经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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