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解除条件?

时间 2023-07-28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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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的雇主和劳动者就终止条件达成一致。

胡于2015年2月1日加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过后,胡的销售业绩一直没有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与单位签订《个人业绩改进计划》号。在这份方案中,公司给了胡三个月的观察期,胡承诺其2015年7-9月的月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果完不成这个销售业绩,胡自己也要辞职。胡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后。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履行自行离职协议为由,要求胡离职,并收回其办公电脑和考勤卡。胡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没想到却自己走了。胡提出仲裁申请后,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胡支持的请求

理由:本案中,实质上某科技公司与胡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公司要求胡辞职构成违法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在裁判结果: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胡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应认定为不称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称职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经培训或转岗直接与胡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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