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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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011年6月4日,邓某向杨某出具借条,杨某本人拒绝解释格式中“代表人签字”的含义及“首笔银行贷款到账”的具体含义。邓某交代,该100万元系杨借给他人使用。当杨提出要给借款人一些利息时,邓考虑到如果拿到工程,一些利息也不算什么,于是邓接受了杨的提议;2013年4月10日,律师杨向邓发出律师提醒函,但未果。2013年5月28日,杨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邓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应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杨向邓账户转账100万元是事实。本案双方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和生效所要求的两个基本条件,即借贷双方达成借款的约定和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因此,邓与杨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有效?是否应该履行还款义务?
首先,《还款计划》末尾的“代表”一栏虽然也有邓的签名,但并没有写明代表谁。故不能认定邓代表拟成立的A公司,而是以邓的名义发行《借条》和《还款计划》。
邓与杨在《还款计划》中约定,借款人应在银行第一笔贷款到账后十日内还款。对此,法院认为,邓某承诺在银行第一笔借款到账后十日内还款,但能否从银行拿到借款,双方并不完全掌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也不明确。根据本案情况,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到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有两年多,应视为还款期限届满。故邓某应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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