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迟延履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时间 2023-07-26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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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雇主延迟履行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李某于2011年5月到某酒店担任项目经理,双方于2014年1月31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其中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31日终止,酒店于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李某9万余元。前述款项清偿了因雇佣关系、履行、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款项。但酒店的实际付款时间是2月28日。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与酒店的劳动合同。原因是酒店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他的行为说明他没有履行协议。故其本人未履行协议义务,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拒绝了李的请求。

原因:2014年1月31日,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虽然酒店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关款项,但延迟支付的时间仅为十天,且在李提出仲裁申请前已经支付。综合分析,酒店没有不履行协议的意思。

裁判结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双方应当履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果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协议有效。法律鼓励劳动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劳动者在工资和经济补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达成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表示不愿意履行协议,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选择不履行协议本身。如双方不履行协议,将依法处理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从酒店的行为中得出不愿意履行协议的结论。协议的终止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律师说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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