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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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段与胡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段同意任跃吉、安达公司对胡所欠2633万元承担偿还责任。债务关系转移,段与胡的债权债务已消灭。原三方协议第三条约定,因安达公司不同意胡以项目项下房产抵押贷款,胡无法贷款,双方确认胡不再履行原三方协议第三条。段认为,与胡某、任跃吉、安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第三人履行的法律关系。胡某的债务已全部转让并由任跃吉、安达公司负责偿还,胡某已与段某脱离债务关系。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
本院认为,段某提供的段某与胡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与三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相矛盾,且任跃吉未签字确认,无法判断待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采纳。至于段提交的、任跃吉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的借条,其所涉及的协议是债务转移关系还是第三方履行关系的问题,是一个法律界定问题,而不是一个可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如段、任跃吉对三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三方协议构成债务转移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关系
那么,这个案例到底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转移呢?
首先,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退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第三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中意想不到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人将退出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的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鉴于本案,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任跃吉负责偿还第三人胡某欠段某的2633万元债务,同时借款人胡某以在建的焉耆县北岸干渠房地产项目中的房产抵押贷款向段某偿还借款,任跃吉帮助办理相关贷款抵押手续。协议第四条还约定,上述款项清偿后,胡、段撤销案件,即债务结清。
由此可见,原借款人胡并未脱离其与段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方协议构成了第三人履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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