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超过利息的部分抵扣本金】预扣利息超过部分,能否认定偿还本金

时间 2023-07-25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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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预扣利息超过部分是否认定偿还本金

杨说:梁和魏是夫妻。2013年6月2日,他们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30万元,梁某向杨某出具借条,约定期限一年。已经过了约定还款期几个多月了。杨多次催促梁偿还借款,但梁一直无力偿还。为此,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梁偿还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梁负担。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杨是否确实向梁支付过款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生效必须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和实际支付。本案中,虽然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条》的合同,但属于大额借款。在确定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时,一定要考察双方的借款协议和实际支付情况。鉴于该笔款项数额较大,杨未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及其他适当的来源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杨某在签订《借条》当日并未实际支付梁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支付。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所涉借款金额、第三人与杨对梁的两项债权之间的关系?

首先,杨某、梁某2013年6月2日的借款并未实际支付该款项。2012年9月2日的借款和2013年6月2日的借款实际计算的本金金额均为30万元,且杨在起诉后第二天明确告知梁的第三人梁金发以杨的名义起诉梁后,认为杨与第三人在2012年9月2日和2013年6月2日的债权转让中有意思联络。杨于2013年6月2日对梁享有的债权源于2012年9月2日的债权,两债权为一且本质上相同的债权。梁某主张杨某于2013年6月2日享有的债权是从第三人梁金发处转让的,梁某于2013年6月2日享有的杨某的债权实际上是第三人于2012年9月2日享有的债权的事实可以成立。

其次,本案中,第三人于2012年9月2日从本金中扣除利息36000元,已违反该条规定。梁归还的借款实际金额应按264000元计算,并应支付相应利息。第三人与杨之间的借款利率,月息6%,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减记本金。按此还款标准,梁某已偿还实际借款本金26.4万元,梁某支付利息的数额为37.8万-26.4万=11.4万元,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最大数额。因此,梁主张欠款已全部清偿。基于杨2013年6月2日对梁的债权源于2012年9月2日的债权,两债权实质上是同一债权,现已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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