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服务期内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返还培训费用吗?

时间 2023-07-24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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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服务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签订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刘某工作后,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支付培训费2万元。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合同,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刘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培训协议》的约定补偿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服务期费用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刘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且刘在工作期间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缴纳未果,刘据此提出辞职。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刘支付剩余服务期的培训费。

裁判结果:拒绝了该公司的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在服务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返还培训费。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刘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合同,但公司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据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本案公司首先是违反法律的,不能根据就业后签订的《培训协议》强制约束刘。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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