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合理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调岗,劳动者都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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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情简介:被合法合理地转移时,工人有义务接受这种安排。
罗是某商业公司的员工,2008年6月入职。2015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罗的岗位为‘管理’,商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罗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罗入职后,先后在百货主管、百货经理、副食店经理、高级经理等岗位工作。2013年9月,罗被任命为总务部长。2016年9月,商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设施部、总务部合并为总务设施部,将罗的岗位调整为服装部部长。岗位级别、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在调整前后没有变化。罗以调整前后的岗位属于后勤和运营为由拒绝工作。一周后,罗以商业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拒绝了罗的请求。
理由:商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设施部和总务部合并为总务设施部,罗某对该事实无异议。商业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罗某进行的岗位调整,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岗位级别、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调整前后没有变化。罗某主张调整前后属于物流、运营类的部门不同意岗位调整不成立,故本案不存在商业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的事实,罗某要求。
裁判结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调动岗位。
劳动者有义务接受合法合理的岗位调动,但很多劳动者存在误解,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根本无法调整。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岗位调整做了相应的约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工作岗位或者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岗位调整行为本身应当合理,不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岗位,而没有约定如何调整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有权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本案中,公司并未改变罗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且未达到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程度。故无需与罗协商,罗应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接受工作部门调整。公司的岗位调整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者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合理性应参照以下因素判断: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的合法性、调整后的岗位能够胜任劳动者的工作、工资等劳动条件没有发生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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