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例子》非法占有他人房屋,排除妨害是否适用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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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非法占有他人房屋,排除妨害是否适用时效
2000年8月6日,父亲张某佳与母亲王订立书面遗嘱,处分共同财产:临街两室两厅由继承,遗嘱经过公证。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两栋临街房屋和两个厅堂的权属问题发生矛盾,张毅自2005年起占有并出租了纠纷中的两栋临街房屋。2017年3月,张晓佳拆除了两栋临街房屋的瓦房,两个大厅全部拆除,准备重新装修。在拆迁修缮过程中,张毅阻挠张晓佳拆迁修缮房屋,矛盾再次发生。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公证遗嘱,张晓佳享有位于城固县王波镇大西街3号的二街两厅房屋的物权。被告阻碍张晓佳拆除和修复街边房屋,并在街边房屋上安装瓦顶。锁住街门的行为和事实侵犯了张晓佳的物权,而张晓佳物权的行使受到了现实的阻碍。因此,张晓佳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返还临街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那么,本案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排除妨害请求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财产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生效。”第三十五条规定:“物权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损害或者危险。”排除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次,本案争议房屋原为张某佳、王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其名下。张、王生前立有书面遗嘱,称两间临街房、两间厅房由继承,该遗嘱已在城固县公证处公证。张、王死亡后,作为遗产继承人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张乙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妨碍了行使物权。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张腾退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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