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 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 2023-07-21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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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冒用他人信用卡并盗刷

2018年3月,赵某在郑州某银行ATM机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前一人的信用卡遗忘在ATM机内。赵用这张遗忘的信用卡分三次提取15000元现金后离开。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事实,退还全部现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赵到案后,撤回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情节轻微,处以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的欺诈性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数额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本案中,赵明知是他人信用卡,仍予以盗刷,犯罪数额较大。赵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赵某未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赵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赵缓刑较为合适。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对“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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