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行使抵押权的效力】仅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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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仅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行使抵押权
魏于2010年6月17日、2012年2月2日、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4日向熊出具借条。之后,熊按约定以转账方式分别支付给魏200万元、289万元、100万元、60万元,双方借款合同生效。现魏仅支付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的利息,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及2014年3月19日以后的利息,构成违约。因此,熊某要求魏某向其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魏与熊大关系存续期间。熊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为魏某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魏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熊某对该约定知情,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熊大应与魏某共同承担清偿上述借款的责任。
律师说法: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抵押权可以行使吗?抵押权的行使效力如何确定?
首先,关于熊主张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根据双方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号协议,约定熊大因经营资金周转,向贷款人熊某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熊大同意以国际金融大厦A座30层3002室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其次,纵观本案,熊某给的四笔借款,全部是魏某向熊某借的。熊大从未向熊某出具借条,熊某也从未直接向熊大支付过借款,且前述四笔借款本金共计649万元,与《借款及抵押合同》所述500万元借款不符。故熊某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借款为《借款及抵押合同》中熊大名下的500万元借款,故熊某不能要求对熊大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最后,本案中的直接借款人不是熊大,熊不能对其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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