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7-18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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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罗某称,曾某、因桥梁工程施工期间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月10日向罗某借款人民币37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人民币250万元按月息2%计算。2013年6月29日,两被告仅用吊车支付了37.25万元。罗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催促被告还款时,被告以没拿到别人的钱为由拖延。经罗某多次催促,被告人拒不还款,避而不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罗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应该认定为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规定“甲方以本项目输赢为前提支付乙方370万元”、“本项目所有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这实际上涉及到联营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罗某虽投资联营,但未参与联营,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且不计项目盈亏,按期支付投资本金和利润,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不构成合伙。因此,罗某、曾某与之间的关系应称为合伙联营,实际上是民间借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合伙纠纷?

首先,本案协议是罗某、曾某和自愿签署的。这是各方的真实意图,命名为合资企业。实际上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罗的出资作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称,罗出资250万元,收益120万元。同意曾、向罗借款250万元。双方约定的120万元投资利润,实质上应视为利息。

最后,本案应认定为以联营为名的借款合同,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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