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风险不能员工承担]劳动者需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吗?

时间 2023-07-16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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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工人不对公司的商业风险负责。

杨,某超市员工,2014年12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杨的岗位为服装组组长,月薪4000元。超市制定的《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规定,损失超标0.30%以上,超市可以与杨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年终损耗盘点结果显示,杨责任的服装部分超标38.30%,纺织部分超标3.72%,鞋帽服装部分超标1.26%,给超市造成损失35万余元。2017年1月底,超市以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其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杨解除劳动合同。杨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杨认为,2016年的27万元损失系商品不合格、过期所致,与其无关,不应计入损失;剩下的8万元损失属于正常损失,所有店铺的服装损失都是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店内人员太少,无法避免(损失),店内有防损人员,在收货和收银过程中可能会丢失商品,不应对损失负责。超市表示不知道具体的亏损原因,只有该店具体的经营者才能知道。

支持杨的请求。

理由:虽然超市的规章制度规定,损耗超标0.30%以上,超市可以与杨解除劳动合同,但超市店面的货物损耗可能发生在入库、出库、结账、顾客盗窃、内部盗窃等多个环节。杨店的商品损耗发生在哪个具体环节,什么原因,超市并不知情。而且超市设立了专门的防损部门,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杨能够控制的环节和范围内。因此,超市的解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当向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的雇主不能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工人。

本案中,虽然超市存货发生了巨额损失,但损失是因何原因、在哪个环节发生的,防损部门与杨的责任应如何划分,超市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等。超市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在不分清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单纯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为由解除与杨的劳动合同。无疑是把自己的经营风险转移到工人身上,使他们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总之,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除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考虑生产和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合理的。明确划分领导、部门和员工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为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买单,规章制度要明确员工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规章制度经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当向职工公示。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大事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执行规章制度和大事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大事决定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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