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人死了房子归谁】实际购房人去世后,房屋应由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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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实际购房人去世后,房屋应由谁所有
曾是郭的妻子,是郭的儿子,刘是郭的妹夫。郭出资购买门面后,以郭的名义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又以郭的妹夫即刘某的名义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0月20日,郭因病去世。原告曾因与被告刘发生株洲市石峰区青石广场商业街公交物业B栋302室房屋权属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本案的所有权为郭某
法院认为,本案是权属确认纠纷。不动产的公示效力主要是保护不动产登记人和不动产真正所有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不动产权属的确认仍应以客观事实为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主张确认物权的权利。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可以确认本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郭。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实际所有人
曾提供的相关付款凭证可证明郭将株洲市石峰区青石广场商业街门面的购房款支付给株洲公交置业公司。对于这一事实,不能证明他对本案房屋有出资,故他确认了郭对该房屋有出资的事实;本案中,刘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房屋的出租人为郭某,房屋租赁的定金和租金也由郭某收取。刘未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门面的所有人登记为刘,但刘在购买房屋时并没有实际出资。结合该房屋出租的事实,应确认该房屋系郭某以刘某的名义购买,实际出资人为郭某。郭某在与曾某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该房屋,故该房屋为曾某与郭某的共同财产。郭死亡后,该房屋在扣除曾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应作为郭的遗产由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曾、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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