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不能胜任解除劳动合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 2023-07-15 09:3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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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2012年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4月28日,公司发出《解聘表》号,拟辞退刘。辞退的原因是他工作能力差,表现一般,不能胜任工作。此后,该公司拒绝接受刘继续工作。刘的工资从2015年7月开始停发。沟通无果后,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劳动合同补发工资。

支持刘的请求。

理由:公司在未对刘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停止支付其工资,并以其实际行为直接终止了与刘的劳动关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s不胜任工作应首先培训或调动员工。

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根据已经对员工具有约束力的合法有效的考核制度做出结论。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应进行培训或转岗。仍不能胜任的,以支付经济补偿为条件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经上述程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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