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未提前告知承租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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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卖房屋未提前告知承租人,是否构成侵权
李称,2004年7月21日,李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2006年2月10日,A公司将所租房屋偷偷卖给李达。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告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同意不买房子,出租人可以卖给别人,但是出租人偷偷把房子卖了,不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要求:1。判决A公司与李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在同等条件下,李享有以当时出售房屋的价格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侵犯优先购买权
法院认为,李达已为争议房屋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权属登记,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达在接受争议房屋时与出卖人(A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公司侵犯了李的优先购买权,阻碍了李对争议房屋的继续使用。因此,甲公司应赔偿给李造成的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1。甲公司赔偿李经济损失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李作为本案争议房屋的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公司应在出售该房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李。对此,A公司表示,在出售房屋前,A公司通知了包括李在内的所有房屋承租人,但加盖A公司印章的售房公告(公告日期为2005年8月17日)被认定为未在售房前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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