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可撤销房屋赠与|约定赠与女儿房屋后转让,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时间 2023-07-14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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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约定赠与女儿房屋后转让,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杨与原为夫妻,于2000年6月15日登记离婚。离婚期间,双方就子女、财产等达成协议。其中第一份财产处置协议为“现有房屋一套(河包街XXX#),归其女儿杨毅所有”。2008年4月18日,刘、谢、杨、就本案争议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2015年1月4日,刘、谢提起诉讼,请求杨、立即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裁定支持。杨毅请求:撤销(2015)豫四中民01001号和(2015)民民0037号民事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两判决均涉及父母杨、刘、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杨毅主张该案房屋的权利,其认为涉案房屋之前是家庭财产,其作为家庭成员是财产共有人之一。父母离婚时,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杨毅,所有权已经属于杨毅。他的父亲杨把它卖给了刘和谢,侵犯了他自己的权益。(2015)彭发民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及(2015)于斯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可能对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从程序上看,杨毅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2000年,杨毅父母杨、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将涉案房屋赠与杨毅。但时间久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杨毅无法根据赠与协议直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08年杨与刘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涉案房屋仍登记在杨名下。此时,杨毅仍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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