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三方担保人的责任]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能否认定担保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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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能否认定担保成立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为对方所欠贷款出具担保,到期后无一偿还。顾请求:甲公司对欠顾的借款388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以388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全部归还借款本息之日止计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乙公司对欠顾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乙公司、甲公司、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书面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但保证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多张借条和借条上加盖公章,仅对借条上明确注明担保人身份或担保意思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其中,2013年6月26日4000万元的借条,确定B公司、C公司为担保人;2013年7月16日,200万元的借条,确定A公司、B公司、C公司为担保人;2013年7月17日,550万元的借条,确定A公司、B公司、C公司为担保人;2013年12月13日480。因此,甲公司应为2013年7月16日、17日和2013年12月13日的贷款提供担保,乙公司应为2013年6月26日和2013年7月16日、17日的贷款提供担保。(2014)苏民子楚0002号一案中,丙公司仅对借据上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丙公司在《担保承诺书》中确认对、顾某的全部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故本案中甲公司应对陈某的全部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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