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工资未按约定时间发放|离职后不再发放在职期间佣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7-12 10:11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离职后工资未按约定时间发放|离职后不再发放在职期间佣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

李于2014年2月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每月底薪约8000元,有提成。2015年,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协商签订《个人销售计划》号协议,约定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李某销售提成的计算方法及提成支付时间。在销售计划期间,李完成了7个销售项目,按照提成计算公式,他的提成是8万多元。2015年12月,李辞职。2016年2月,某科技公司开始按计划支付2015年的提成,但拒绝支付李,理由是双方签订的《佣金计划》中明确约定:“提成支付日仍在该公司工作的参与者,可获得计划年度的提成。”由于李于2015年12月辞职,他无权获得佣金。因该纠纷,李向法院申请仲裁。

支持李的诉讼请求。

理由:提成方案中关于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的约定无效,某科技公司应向李支付全部提成。

裁决结果:派遣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

首先,对佣金性质的界定。根据我国现行的人事聘用制度和相关法律,提成一般是公司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额或业绩给予销售人员的一种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按照计件单价对所完成的工作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以营业额提成或者利润提成为基础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它强调劳动的非固定工资部分与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业绩挂钩,即“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范畴,是劳动者应得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时,应将佣金或提成计入劳动者的工资结构。

其次,某科技公司在李辞职后是否可以根据《佣金计划》的约定拒绝支付销售提成?这可以从几个角度考虑:

1.这个扣工资吗?《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法律禁止克扣员工工资。假设: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员工辞职,则辞职前未发的工资不再支付。这样的协议应该是非法和无效的。这个案例类似:争议的提成是在员工离职前产生的,公司仅仅因为支付时间是在员工离职后就拒绝支付,也应该是违法的。

2.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佣金计划是对工资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该条款也应适用。

3.这是不是明显不公平?《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显显失公平的规定。但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也属于民事关系的一个领域。在劳动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等一般民法。本案佣金已经产生,不会仅仅因为原告提前离开就支付,应该属于明显不公平。

律师说法: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按照计件工资标准对完成的工作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上述{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离职后工资|离职后提成不再支付}的约定是否有效?}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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