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有按时交付怎么办)房屋交付使用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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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交付使用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怎么处置
2010年1月8日,胡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合同。胡从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某小区某层的房屋一套,总价227170元。之后,胡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向房地产公司缴纳了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证照费等费用。房地产公司也在010-。但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看到胡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在胡名下办理的。胡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仍未履行处理义务。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请求。判决如下: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以原告胡的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将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的一半,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如不交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法院交纳)。
律师说法:房地产公司应负有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胡某签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合同,胡某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应及时协助胡某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订立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证明因其作为出卖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当认定是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发证,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房地产公司因未按时履行胡帮助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的态度往往是被动的。购房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属于自己,往往会忽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协助出具证明。所以要增强普通人的维权意识。
以上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未办理相关手续如何处理”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大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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