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买卖》明知房屋被查封仍购买,能否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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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明知房屋被查封仍购买,能否取得所有权
惠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明确告知涉案房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但杨某仍主动要求购买该房屋。惠和杨口头约定,房子不能买卖就出租,每年租金1万元。惠与杨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杨没有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杨看到房价翻倍,提出各种理由辩称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杨某称其因买卖从惠某处取得房屋产权。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可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后,才能取得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不动产权利。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城乡建设公司名下。在不动产登记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情况下,杨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处分行为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以城乡建设公司为登记名称签订,而是由本案被执行人杨某与惠某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惠某并非涉案房屋登记所有人。杨也无证据证明惠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是经业主城乡建设公司授权的,惠与杨签订的转让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不构成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虽然201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将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几乎不属于无效,但由于惠某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未经城乡建设公司追认, 杨灿仅依法行使向惠某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债权,不能在涉案房屋之上设立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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