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 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很多朋友对离婚协议中涉嫌逃废债务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例简介: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
龚和王本是夫妻。双方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4月22日在民政局同意离婚。龚与妻子王离婚时签名《自愿离婚协议书》。2013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龚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龚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22日,与龚达成和解协议。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因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后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2013年4月22日龚与王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龚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于2007年、2008年分别向借款共计400万元,至2013年9月16日判决时,本金及相应利息464万元尚未偿还。该借款发生在龚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持续至离婚后。龚、王辩称不知道要起诉,难以成立。在龚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财产约定归王某所有,龚某仅享有一辆价值较低的捷达车并承担债务。这种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龚无偿转让财产。在其负有高额外债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该财产分配方式明显阻碍了的债权主张,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龚的转让。故判决:撤销龚与王自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第三项约定;驳回吴某的其他主张。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对龚的债权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可,对龚具有债权人资格。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是在2014年1月22日的一次谈话中得知龚离婚的,难以证明对龚与王的财产分割知情。龚称其已向执行法官和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向龚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的诉讼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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