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自动续延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合法>劳动合同中有自动续延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
今天给大家带来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条款,是否有效,是否有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你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s劳动合同自动延期,员工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012年1月8日,张某与劳务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张某)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月工资6000元,派遣期两年。派遣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无异议的,派遣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派遣期限,或者根据用人单位通知。如果延长的派遣期限超过本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动延长至派遣期限届满。”2014年1月8日,张与某劳务公司续签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张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某劳务公司拒绝。因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加班工资,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A劳务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张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4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驳回了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理由:劳动合同自动续签协议有效。
裁决结果:'s合同到期自动续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自动延期条款,是否还需要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条款是否有效?
关于劳动合同的延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 (一)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接受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都是“法律继续”的情况,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继续到上述情况消失为止。本案中,甲劳动服务公司与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自动顺延”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任何情形。
那么,劳动合同中关于延长合同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呢?
《合同法》允许合同双方自由约定条款,包括自动续约等与合同程序性有关的条款。虽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议价能力大多是不对等的,但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只有这种约定才应该理解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依法应该是新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 (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接受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
所以《劳动合同中有自动续延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合法劳动合同中有自动续延合同期限条款,是否有效》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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