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笔债务未归还 债务人还款是否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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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多笔债务未归还,债务人还款是否有顺序
沈某称,2009年9月29日,徐某向沈某借款100万元,并于当日签署《借款合同》复印件,并出具收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自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0月19日;月息3.6。如徐某不还款,沈某对逾期天数按每日1.7计收罚息。同时,双方约定由徐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沈某与徐某、蔡某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复印件,双方约定对沈某与徐某之间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但借款到期后,徐某未按约定还款。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沈与徐签订33,360,《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0月19日;月息3.6。如徐某不还款,沈某对逾期天数按每日1.7计收罚息。同时,双方约定由徐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如下: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借款765000元及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757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65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沈支付10000元实现债权;对徐的上述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剩余债务的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个同类债务的,应当优先抵销已经到期的债务;数笔债务到期的,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金额最少的债务优先抵销;担保金额相同的,债务负担重的债务优先抵消;同一负担应当按照债务到期顺序抵销;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冲抵。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清偿顺序或者抵销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徐某在没有徐某担保的情况下归还借款。需要说明的是,徐的其他五笔借款中,2009年11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发生在2009年10月底之后,而沈称于2009年10月收到徐的100万元。徐返还沈的100万元中,其他五笔借款中的四笔共计76.5万元。剩下的23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扣除。因此,截至2009年10月底,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实际为765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贷款利率为3.6%,逾期还款按每日1.7计收罚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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