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法律风险>受托人接受委托经营商铺,能否以经营风险要求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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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受托人接受委托经营商铺,能否以经营风险要求变更合同
2008年12月16日,该房地产公司与王签订《XXX商铺房屋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王将其所有商铺交由该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期限为2010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在此期间,房地产公司对商铺享有经营管理权并取得利润,王将向房地产公司收取租金回报,按季度支付。租赁期间,房地产公司拖欠王租金返还款,原告催告无效,故诉至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返还款45292.2元,违约金11323.05元。
该公司辩称:1。由于区划调整、电商冲击等因素,商铺目前生意不景气,应适用以变应万变的原则降低租金标准;2.不支付是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无主观故意,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辩护。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返还款4529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至466元,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经营风险,不能成为合同情势变更的理由
本案中,王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合同合法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王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委托管理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和权利义务分配,王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实质上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公司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应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租金。关于被告拖欠租金的问题。房地产公司辩称,由于种种因素,店铺经营惨淡,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租金回报。由于经营情况的变化属于经营风险,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预见到,并不是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因此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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