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合同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时间 2023-07-02 09:31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合同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合同款

2015年6月8日,柯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号与A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柯某代理销售A公司电力设备。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柯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多份电力设备销售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电力设备,合同总价308262.4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陆续向A公司账户汇款240239.2元。柯某向A公司负责人李某谎称货款是给自己和b公司的,李某信以为真,将货款240239.2元转给柯某。2016年7月18日,柯某伪造A公司财务专用章,向B公司出具伪造收据,骗取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68023元.2015年11月,柯某作为销售代理人,找到C公司负责人何某签订电力设备销售合同。柯某谎称设备货款为33万元,后伪造A公司印章与C公司签订合同,随即,柯某用C公司私章将货款为37万元的合同寄给A公司,合同签订后,C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定金6.6万元。柯某向A公司负责人李某谎称该笔款项是其与c公司的个人款项,李某信以为真,遂将该笔款项66000元转给柯某。之后,柯某伪造A公司财务专用章,向C公司出具伪造收据,骗取C公司对A公司的货款13.2万元,后A公司多次联系柯某无果,柯某携款潜逃。

法院判决: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以合同诈骗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本案中,柯某以虚假身份担任A公司的销售代理,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C公司签订不可能的合同,骗取B公司、C公司交付的合同履约款,致使A公司遭受巨额损失。柯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柯某的行为是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欺诈行为也成立,但基于特殊条款先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应当对柯某适用合同欺诈条款。

当您在结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Fabang专业的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合同诈骗与合同民事诈骗】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取合同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