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认定使用现有设计 可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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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是否认定使用现有设计,可不构成侵权
童自称拥有多项国际领先的路灯设计专利,其中“LED路灯(JD-2006B)”以外观新颖美观、生产成本低、安装方便、水平调节容易、照明亮度强而闻名,大大降低了成本,节约了资源。童已取得该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23022. 9,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2月27日。最近,童发现“LED路灯(JD-2006B)”的销量大减。经实地走访发现,A公司在其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的总部大量生产涉案路灯(命名为“集成790”),并在全国各地开设零售店和销售店销售该款路灯,获利巨大。童认为,涉案A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涉案路灯设计专利权。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路灯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且两者相似,甲公司无异议。涉案网页上记录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与A公司的相关信息一一对应。其次,他人以A公司的名义开网页,并留下地址和联系方式,宣传推广A公司的产品,显然是违背商业常识的。第三,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假标的。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认为涉案网页的抗辩依据不是自己的网页,且涉案路灯不是自己在网上销售的,不予采纳。A公司提交了多份专利文件作为证据,证明童所涉及的外观设计是现有设计、功能设计或常规设计。不能否认,涉案路灯灯头后部灯罩的散热片具有功能性,是由产品功能和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但即使排除这一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童案的外观设计图片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A公司在该部分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其引用的现有设计为专利文件ZL20093020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首先,路灯作为道路照明灯具应用广泛,其购买者主要是***市政或道路管理部门。购买者在购买时,路灯的外观是否美观,是与路灯的材质、价格、照明效果同等重要的考虑因素。在观察路灯外观时,无论是看产品图片还是实物,都要近距离观察。近距离观察,路灯的整体造型、下灯壳上透明灯罩的造型、内部反光板和灯座的造型、上灯壳上散热格栅的造型最容易给购买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因此构成了路灯设计的要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款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不仅取决于其整体视觉效果,还取决于设计要点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其次,专利文件ZL 20093020中的产品图片,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2.前者的上灯壳背面是光滑的。后者的上灯壳上设有多个横向条状散热栅。3.前者的反光板近乎方形,前后两侧几乎是直的,左右两侧明显弯曲。后者为槽形反射器,底部为圆角正方形,四壁略向外倾斜。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LED路灯(二)”ZL 20093020. 5号专利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第三,散热条不是路灯的必要功能设计。即使是功能性设计,也不能仅凭a公司提供的几份专利文件就认定条形格栅是惯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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