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 是否可以继续制造

时间 2023-07-01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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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是否可以继续制造

2011年7月26日,甲公司称:甲公司享有专利号为200820155495.5的实用新型专利专用权,该专利名为“一种用于怠速锁的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摩鹿加厂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技术,生产销售大量侵权产品。请求判令摩鹿加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A公司合理费用3840元。

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惰锁,虽然莫德罗工厂否认存在“伸缩杆”和“伸缩联动装置向外延伸的通道”,但确实存在与旋转螺旋桨相匹配的部分,且该部分也有其伸缩操作空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同。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莫迪鲁克工厂实际上已经制造并销售了相同的车锁,因此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车锁。这个判决构成不侵权。

律师说法: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被侵权产品中的锁舌与伸缩连杆不同。首先,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锁舌直接起锁定作用,符合QB/t 3835-1999standard中对锁舌的定义。伸缩连杆是用来推动插销或插销移动的,起不到锁紧作用。其次,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插销也可以伸缩运动,但插销是由旋转螺旋桨直接推动的,两者之间没有伸缩连杆或其他中间部件。然而,在所涉及的专利中,在旋转螺旋桨和锁舌或锁舌之间有一个伸缩连杆。旋转推进器通过伸缩连杆推动锁舌或锁舌,而不是直接推动锁舌或锁舌。第三,空转防盗时,由于锁舌通道随锁体转动,被控侵权产品无法通过通道将锁舌返回锁体,从而实现空转防盗功能。涉案专利是因为旋转螺旋桨推不动伸缩联动装置,进而推不动锁舌或锁舌,从而实现空转防盗的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插销和伸缩杆的工作方式、功能和效果是不同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6中的伸缩杆,也不具有设置在伸缩杆一端的伸缩杆。被侵权产品中的锁舌槽是用来容纳锁舌进行锁舌伸缩运动的,而不是伸缩连杆。锁舌槽的工作方式、功能和效果与涉案专利中伸缩杆向外延伸的通道不同。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伸缩杆,自然不需要设置伸缩杆向外延伸的通道。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6中伸缩杆伸缩通道的技术特征。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和6中的伸缩杆、设置在伸缩杆一端的伸缩杆以及伸缩杆向外延伸的通道,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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