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外人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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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向外人借款
楚某与孔某为夫妻关系,孔某于2013年10月为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离婚。6岁的已婚女孩,幼时由孔某抚养,每月交3000元托儿费。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双方协商分割。当初同意孔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要求,但同时提出2012年2月向马某借款150万元,现需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0万元。由于生意亏损,他无力偿还贷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应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应属一方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负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开始时,有人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除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孔从几个方面证明了自己的观点: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某借款之初,双方已分居,未回家与孔共同生活;孔本人收入足以支付家人日常生活,无特别支出;孔提交了近三年的家庭账目,证明当初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当认定第一个所借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向外人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应当认定马当初所借150万元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债务真实存在,当事人有请求。其实在离婚案件中,需要解决的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一开始就要举证证明自己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孔在诉讼中引用的证据已充分证明楚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楚某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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