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伪造签章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6-26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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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他人伪造签章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2002年3月11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国利华庭认购书》合同,张某认购国力大厦17F房,房款6833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5万元,入住上述房屋。此后,由于A公司的原因,上述房屋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2009年,因A公司与他人发生另一起案件纠纷,广州中院作出裁定,要求张将剩余房款直接打入法院账户。张已按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房款63.33万元,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2011年10月25日,张请求确认广州市东园路国力华庭17楼(现住址:广州市东园路36号17楼)房屋所有权归张所有。甲公司立即为张办理上述张所有房屋的产权证。甲公司和荔湾农商银行注销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张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均为涉案楼售楼部签发。张作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上的印鉴是A公司的真实印鉴,如果A公司因自身内部原因导致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伪造的A公司名称的公章签字,以及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财务章开具收据,则A公司应承担在:010 *上签字并开具的法律后果再说,《收据》的“法定代表人”中的“牟伟”。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张某和A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关于抵押注销和证明问题,在与张某签订《收据》之前,A公司已将涉案房屋抵押给荔湾农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备案手续。且A公司将涉案房屋作为荔湾农商行债权担保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并判令该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现荔湾农商行作为抵押权人,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未实现。张要求撤销抵押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抵押财产转让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件《国利华庭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甲公司营业部签发,张有理由相信《收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印鉴是甲公司的真实印鉴,《收据》中的法定代表人“与甲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因自身内部管理原因导致他人签字并甲公司主张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示应属无效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抵押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抵押财产的转让并不一定妨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有时甚至可以实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抵押物的转让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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