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防验收导致不能继续租赁 是否构成违约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如果没有消防验收就不能继续租赁,算不算违约?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未经消防验收导致不能继续租赁,是否构成违约
2002年4月1日,甲公司与倪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2002年4月4日,倪以b公司的名义向A公司支付了2002年4月和5月的租金125000元,此后直至2003年3月1日,倪再未支付租金。2003年3月1日,作为甲方的A公司又与作为乙方的倪某、苏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倪某一方于2003年3月2日向A公司支付了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的租金125000元。2004年2月16日,A公司以倪某、苏某不支付租金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存在消防不合格的情况
涉案房屋竣工时,《消防法》尚未实施,根据《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涉案房屋不属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号指示的内容,人民法院不应以本案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约定,倪某、苏某全权负责装修及消防验收,即该承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由倪某、苏某全权负责装修及消防验收。倪某、苏某作为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本来就有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作为出租人的A公司没有这种义务。本案房屋在《消防法》实施前已经竣工交付。对于消防法实施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等历史遗留问题,消防法实施后,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将其与其他依法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一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不得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倪辩称,甲公司因未提供房屋竣工消防验收手续而未通过消防验收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是否存在消防不合格情形
甲公司在与倪某签订本案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时,未放任租赁标的物消防不合格情况存在,擅自使用。而是明确约定消防改造验收应是一方的责任和合同义务,明确约定由倪某全权负责租赁房屋内的消防改造验收,并负责消防、治安、卫生等物业管理工作和费用。本协议不违反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应当限期改正的规定。事实上,倪在入住后还以乙公司的名义向济南市公安局申请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设计和施工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最终一次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整改意见,是因为倪未对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整改。倪主张是因租赁房屋竣工时未通过消防验收,无法继续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无法对租赁场所进行消防报验,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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