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属于融资)证券商向股民贷款是否属非法借贷

时间 2023-06-25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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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证券商向股民贷款是否属非法借贷

王未能要求归还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故称:本人与签订《借款协议》 5次,向借款133万元。由于炒股亏损严重,为偿还借款及利息,我被迫与陈某签订了《私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每股2.97元的价格向陈某转让仪征化纤43.78万股,用于偿还借款及利息。得知券商贷款给股东,私自转让上市股票是违法行为后,马上向陈某提出要求:我把陈某的贷款本金和国家规定的利息还回来,陈某把股票还给我。陈某不仅没有归还股票,还未经我同意,以每股4.27元的价格出售我的股票,获得1873724元。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法律,券商向股东借钱是违法的,私自转让股份也是违法的。双方的所有借款协议、转让协议无效,应返还各自的财产。法院要求陈某返还贴现本金469432.67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不具备从事借贷业务的资格,将资金借给王用于炒股。约定利息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应追缴王约定的利息,并依法对处以罚款(另作民事处罚决定)。向王借钱炒股。王炒股亏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他将43.78万股仪征化纤股份转让给陈某,以抵消部分贷款。卖掉王的股票赚了54万多元。因为原与陈某之间的借款是非法的,而转让股票以抵消借款也是非法的,所以陈某赚的钱被收回并没收。王主张双方返还各自的财物,未予采纳。根据《借款协议》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1996年12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应对认定协议无效

A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向股东提供融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的规定。原审判决确认A公司与A公司的借款协议无效,是正确的。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在自己的营业场所直接与客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因此与其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依法无效。公司未依法办理股票交易手续,股票所有权和出售收益仍归其所有。从账户中提取1,874,681.52元,扣除贷款本金133万元、约定利息23,080元、合同期外贷款利息111,091.98元后,差额410,509.54元及孳息返还。要求退还超额扣除额和利息的理由成立并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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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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