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最高年利率必须是15.4%吗?

时间 2024-11-07 09:12企贷资讯

江总:我是一家典当行的老总。我听说前不久温州瓯海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年利率24%,而是按借款最高年利率15.4%来计息。那么,我们典当行是否也得这样,目前我们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全是24%,可需要调整?



朱律师:您所说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是一审判决,后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进行了改判,认为该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据此,贵典当行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顺便提醒一下,您所说的借款最高年利率是15.4%,这是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会随着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变化而上下浮动。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他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