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未签字有效】未签书面合同,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6-22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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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签书面合同,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012年3月,李打算在北京房山区买房。经过多次看房,他最终决定在山海华府小区买房。但小区销售人员告诉李,该楼盘直到2012年5月1日才开盘。为保证届时能买到房子,李向该小区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开发商开具了专用发票,内容为:预售山海华府小区房价款。双方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年5月1日,李要求开发商交房。开发商回复说楼盘已经卖完了,李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是不动产转让的一种形式,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认购、订购、预订协议,且该协议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房产买卖要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买卖无效。

本案中,李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10万元,开发商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付款用途。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也未对拟出售房屋的位置、价格、面积等重要信息做出约定。故双方未形成买卖关系,李的诉请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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