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被要求承担32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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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被要求承担32万违约金
2006年4月17日,高某与闫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高某购买被告位于延吉市铁北路439号大洲宾馆一楼南侧东房的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房价款5500元,总房价款550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06年6月30日,即该房屋交付高使用一年后,交付该房屋。合同签订后,高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取得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给房屋所有权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对房屋照片进行处理,并承担违约金。自2007年6月30日起9年零9个月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55%的年平均利率计算,违约金为326481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取得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协助原告高某办理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326481元。被告严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2980元,由被告严负担。
律师说法:切记依约履行协助办理房产登记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届满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价款总额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购买了房屋,但被告未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04年6月30日起按逾期9年零9个月的利息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平均利率计算,违约金为326481元。原告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要求承担32万违约金?”案例介绍,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义务不容小觑。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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