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夫妻闹离婚,个人名义债务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时间 2023-06-20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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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闹离婚,个人名义债务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2012年6月25日,宋与高某签订培训合同,并支付培训费6万元。因曾起诉高某离婚,高某账户内金额被冻结70余万元,其中包括宋支付的培训费6万元。现高某同意解除合同并予以退款,但宋无法获得退款,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曾共同返还培训费6万元。曾婕提交了一份书面答复,辩称他不应负责清偿有争议的债务。宋诉请书中的债务并非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所使用,本案争议款项应认定为高某个人债务,应由高某个人负责清偿。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负债

本院认为,宋与高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成立、有效。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应当终止。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曾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共同返还原告宋秀斌培训费6万元。被告高某、曾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由被告高、曾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宋与高签订的培训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高某未履行培训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予解除。被告高某应返还培训费,故原告主张被告高某返还培训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本案中,因被告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被告高某的个人债务,且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曾某与高某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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