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销售假冒球鞋获利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9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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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大量销售假冒球鞋获利,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称:甲公司是“勇士”品牌的商标注册人。由于“勇士”牌运动鞋质量好,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自1993年2月以来,A公司经常收到消费者对“勇士”牌运动鞋质量低劣的投诉。同时,有顾客反映,市场上出现假冒“勇士”牌劣质运动鞋。经调查鉴定,认定第一被告销售的“勇士”牌运动鞋为假冒产品。鞋子的大小包装上都印有A公司的名称和回力牌的商标。该运动鞋的款式与A公司生产的产品相似,但鞋底有一个英文字母“J”。经查,第一被告经销的假球鞋均购自第二被告,第三、第四被告均从第五被告处购买假“勇士”牌球鞋并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规定,甲公司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二、三、四被告大量销售假冒A公司厂名、商标的鞋子,获取非法利益,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甲公司是“回力”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275921号。1993年11月,甲公司在第一被告处购买了两双“回力”牌运动鞋,每双19.50元。鞋子的大小包装上都印有“A公司上海胶鞋厂”字样和“回力”商标。鞋子的款式和A公司生产的球鞋相似,只是底部有一个英文字母“J”。该产品被鉴定为假冒产品。第一被告从第二被告处购买假冒“勇士”牌运动鞋60双,销售利润97.20元。第二被告未经审查从第五被告处购买该运动鞋10100双,销售利润12870元。第三被告先后向第五被告购买9720双,销售利润12800元。第四被告向第五被告购买3840双,销售利润为1178元。1993年7月至10月,第五被告萧山运动鞋厂以与A公司进行技术合作为契机,生产假冒A公司厂名注册商标的“回力”牌运动鞋28985双,销售26300双,在上述期间,A公司为追查第五被告生产销售假冒“回力”牌运动鞋的行为,多次前往武汉、杭州、萧山进行查证,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29845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a .公司依法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勇士”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企业、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第五被告萧山运动鞋厂未经A公司许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生产、制造和销售印有A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经鉴定,该产品不合格,为假冒商品。萧山运动鞋厂的行为不仅侵犯了A公司的名称和商标专用权,也给A公司的生产和声誉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工厂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特别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注意产品进货审核,经销第五被告假冒伪劣的“勇士”牌运动鞋牟利,也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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