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支付退休金 如何向单位请求支付?

时间 2023-06-19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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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请求支付退休金

2004年7月21日,姜加入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平均月薪7000元。根据公司33,360,《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姜每年向公司缴纳工资的5%作为退休留用。之后签了《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由于姜已52岁,根据公司规定《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达到50岁退休年龄,姜于2016年7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辞呈。2016年7月11日,公司向姜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号,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后,公司拒绝支付姜的退休金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016年11月21日,姜某依法申请仲裁,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姜某抚恤金13.44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按照该公司 《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 向蒋某支付退休金管理制度中公司承担部分60500元。

姜到单位上班,填写求职申请表并续签劳动合同签证,从事研发;d工作,然后担任研发总监;d部门,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2016年7月11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制定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是在现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在公司内部运作的一项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退休制度。公司在公司内部向相关职工公布,并根据该规定将相关职工的工资作为退休制度的个人部分和被告应承担的公司部分金额留存,进行专项管理,并将单位留存的养老金总额按时通知职工,所以该规定是相对于单位和公司而言的。公司制定的2007版《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第九条明确说明解释权属于公司人事部,故公司于2011年对《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按新规定执行,直至蒋辞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因执行《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适用2011年的规定。

姜离职时已年满50周岁,符合单位制定的2011年版《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正常缴费条件。姜对公司留存的部分应由公司支付的养老金享有主张权利的权利,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姜任职期间的年平均工资,共计60500元,并按照姜年平均工资的数额,缴纳《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养老金。

律师说法:单位不支付退休金 如何向单位请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1995)12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为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仍为用人单位职工,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为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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