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复婚 生效协议中分割的财产该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6-18 10:2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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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后又复婚

祖某(女)与(男)于1974年以夫妻身份同居,先后生育了几个子女。1998年,吴某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的购房合同,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2年9月,双方重新登记结婚。2006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2007年9月,吴某与他人登记结婚,2010年4月离婚。2010年12月,祖某和吴某再次登记结婚。2013年7月,上述房屋被拆迁,吴某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将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祖诉至法院,要求被拆迁房屋归祖所有,被拆迁房屋的权益归其个人所有,返还相关拆迁款。

法院判决:复婚后生效协议不能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判断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应归某人所有。2010年,双方复婚,该房产在第二次婚姻中应属于祖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获得的拆迁利益应归祖某所有。吴某擅自占用拆迁款,侵犯了祖某的财产权,应当返还。至于在庭审中写的那张离婚协议中祖某同意放弃全部财产的纸条,由于祖某不识字,也不认可那张纸条,且也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指纹鉴定的书面申请,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没有接受吴某提交的照会。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返还相关拆迁款。

律师说法:离婚后又复婚,生效协议中分割的财产该如何认定

本案是再婚后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如何认定的典型案例。虽然祖某和吴某在2002年才登记结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本质要求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1998年在吴某购买的房屋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2006年的离婚协议,离婚后上述房屋应归祖某所有。因此,2010年祖某与吴某复婚后,该房屋已成为祖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此获得的拆迁利益应归祖某所有。吴某擅自占用拆迁款,侵犯了祖某的财产权,应当返还。至于吴某在庭审中写的纸条,上面写着祖某在离婚协议中同意放弃全部财产,祖某表示不知道纸条内容,也没有在纸条上按手印。这时,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了案件审理的关键。吴某提交了一张纸条,意图证明祖某放弃了自己的全部财产。庭审发现,祖某不识字。如果纸条上的举证责任没有分配给祖某,就有违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吴某,吴某应该被告知证明手印的真实性,并申请指纹鉴定。后来,吴某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指纹鉴定的书面申请,并承担了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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