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借款利息 应如何处理

时间 2023-06-15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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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约定借款利息

与人张结婚,于2007年2月2日结婚。因资金不足,陈某分别于2011年5月26日、2011年5月27日向邹某借款200万元、275万元,并于2011年6月26日向邹某出具了500万元的收条。没有关于利息和还款期限的书面协议,陈某作为担保人在收据上签字,以保证贷款的偿还。邹某向催促未果后,向本院起诉,提出1。张偿还邹某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日止);2.陈某申请连带偿还上述贷款本息。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与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现邹某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以实际借款金额475万元为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陈某出具的借据并未书面约定利息。邹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陈某否认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因此本案中的借款应视为未付款。邹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邹向主张权利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逾期付款利息应按基准利率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视为与张某的共同债务,由与张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陈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他有权向陈某追偿。

律师说法: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邹某与签订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邹某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交付给,借款合同生效。不偿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处理,由于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邹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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