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在房本添加姓名 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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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婚后在房本添加姓名 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与阿军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均无子女。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中,简某同意离婚,双方确认夫妻之间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上存在分歧。据阿军说,我现在住的房子是因为征地拆迁。阿军于2005年6月购买了征地拆迁补偿款。婚后,简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没有,简就会离婚。为了讲和,维护来之不易的家庭,阿俊违心地去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2010年9月的房产证登记上加简的名字是无效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备案的房产证和阿军签字的申请表。对此,简有不同的看法。她说,她和阿军结婚后,一心一意照顾家庭,打工帮忙养家,帮阿军偿还个人债务。因此,阿军自愿将自己的名字加入该套房,她依法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梅江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A君与被告离婚,房屋归原告A君所有,原告A君向被告支付房屋价值折价款21.5万元。宣判后,阿俊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案中,虽然婚前该套房产权登记为阿俊个人所有,但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该套房产权变更登记为阿俊与阿珍共同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经依法登记后生效;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婚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视为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改变了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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